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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夜把电动车“搬”回全州民警发现嫌疑人时他即将结婚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4-01-25
 2021年1月初,民警深夜驱车前往全州实施抓捕,并当场查获被盗电动车1辆。嫌疑人因自家在全州米粉店送货需要电动车,便趁送未婚妻子窦某来桂林上班时,与其姐夫在路边“搬”走了一辆电动车,并连夜运回全州。而此时的翟某即将要与未婚妻窦某成婚,请柬已发、日子已定。看着着急赶来的窦某向民警苦苦哀求能否让翟某与其完婚后再行追究,民警根据相关指导意见,研究后决定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措施。嫌疑人及其妻子对

  2021年1月初,民警深夜驱车前往全州实施抓捕,并当场查获被盗电动车1辆。嫌疑人因自家在全州米粉店送货需要电动车,便趁送未婚妻子窦某来桂林上班时,与其姐夫在路边“搬”走了一辆电动车,并连夜运回全州。而此时的翟某即将要与未婚妻窦某成婚,请柬已发、日子已定。看着着急赶来的窦某向民警苦苦哀求能否让翟某与其完婚后再行追究,民警根据相关指导意见,研究后决定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措施。嫌疑人及其妻子对民警的人性化执法感激不已,连连鞠躬致谢。

  2020年11月24日凌晨,叠彩警局大河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其停放在某广场的一辆电动车被盗。民警走访现场、初步调查后,确定了嫌疑人翟某、唐某的身份信息。12月29日,大河派出所办案民警联合巡警大队民警深夜驱车前往全州实施抓捕。翟某沉浸在即将新婚的喜悦之情中,见到民警措手不及,惊慌不已。唐某更是十分惊讶:“你们怎么找到的,那辆车我才用了没多久!”随后,民警在其住处当场查获被盗电动车1辆。

  嫌疑人到案后,民警吴治平、张建文、杨发象、邹强、沈箭、黄良顺等人立即开展后续工作。据两名嫌疑人供述:嫌疑人唐某与翟某系姐夫与小舅子的关系,两人在全州县开了家米粉店,因送货需要电单车,姐夫唐某便提议偷一辆用就好,而翟某表示当地熟人太多,要是被抓到会很丢脸,两人便决定“另寻他处”。2020年11月23日,翟某驾车送未婚妻子窦某来桂林上班,唐某得知后与其同行。到达桂林后,两人驾驶面包车在附近四处寻找下手目标。发现受害人停放在路边的电单车后,两人便合力将电单车扛进面包车内,连夜运回全州。

  犯罪嫌疑人翟某、唐某被民警从全州羁押归案后,翟某的未婚妻窦某也急忙赶来大河派出所,苦苦哀求民警能否让翟某与其完婚后再行追究。面对窦某的请求,办案民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翟某、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且两人均为初犯,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经研究决定,办案机关对二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措施,目前案件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 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 “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 “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 “从宽”的理解。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 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 起诉前反悔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 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规范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工作,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连夜把电动车“搬”回全州民警发现嫌疑人时他即将结婚、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